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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164号

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与王连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王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恩海。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家泉、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连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代理

审判员  郭顺元

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