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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521号

权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权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521号原告权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