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521号原告权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