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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40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与被告李荣清、方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金兰永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荣清、方雪香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5000元、受理费127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