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05号原告柏琳,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小西天街储蓄所。负责人张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负责人阴小华。委托代理人王若孚,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琳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小西天街储蓄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柏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柏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