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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18-2号

合肥亿利蓝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亿利蓝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亿利蓝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神龙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光,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晋小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2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亿利蓝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神龙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光,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晋小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鑫德诺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黄磊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