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建,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明辉,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中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18200元股权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200元股权收益,该款由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雅安名山支行,户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账号:2254810104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敬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