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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77号

陈二庆与雷石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二庆,雷石平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二庆,男。被执行人雷石平,男组。本院在执行陈二庆与被执行人雷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石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16217.00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雷石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陈二庆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谭庆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