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7726号申请人邓红梅,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5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00412。申请人邓红梅与被执行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昆山市千灯镇华强阳光都城花园xx号楼xx室交付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红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潘红刚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王缀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冀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