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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字第00634-9号

丁佩显与刘峰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佩显,刘峰,葛芳,戴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00634-9号申请执行人丁佩显,男,1951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葛芳,女,197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戴文清,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账户,冻结日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