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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8号

李春晖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号原告李春晖,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桂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4楼444号。法定代表人章锟,经理。被告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与三辅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志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晖与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李 萌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