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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835号

毛某与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毛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835号

原告:毛某,农民。

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以经调解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