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596号原告何春,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星,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与被告林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审判员 蔡芳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