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050号
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迪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诸秀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建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