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921号原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下寮中路北一巷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4361-5。法定代表人卢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梅(系该公司员工),女,1972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王进宝,男,1975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全部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佩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