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财保13号
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
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程某某、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0XX**号/豫ETX**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李文博私人房产座落在霍邱县城关镇新东环金色时尚XXXX产权证蓼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0XX**号/豫ETX**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