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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343号

刘晓泉终与辛宏宇行使探望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泉,辛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泉,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辛宏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泉于2016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辛宏宇拒绝刘晓泉对婚生男孩辛笑磊行使探望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宏宇明确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刘晓泉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探望权,但不允许带辛笑磊到刘晓泉的住处过夜。在法院组织双方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泉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