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儒旭,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唐丹,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儒旭与被执行人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儒旭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丹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丹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44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唐丹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