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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01号

刘玉庆与姚庆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庆,姚庆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庆。被执行人姚庆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庆与被执行人姚庆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姚庆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玉庆工程款40998.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6元、鉴定费628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