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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593号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593号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性禁止性规定,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秀

代理

审判员  邓亚玲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