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47号
申请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大堰河街。
法定代表人:章哲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志吉,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许福薪,成年。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福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陆海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福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许福薪支付申请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14-15年度管理费791元,款于2016年7月18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梦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