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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669号

张贵林与魏巍、陆秀玲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林,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魏巍,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陆秀玲(曾用名陆玲),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贵林与被执行人魏巍、陆秀玲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陆秀玲在银行的存款18811元,申请执行人张贵林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权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