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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42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朱水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朱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被执行人朱水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01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水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水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水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99的存款人民币5265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