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850号
原告:陈丹丹。
被告:冯再平。
被告:吕亚南。
原告陈丹丹诉被告冯再平、吕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199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2日,被告冯再平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2%,按季汇息。次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付借款50万元。借款后,被告冯再平支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共计9万元,此后未再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再平、吕亚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丹丹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冯再平、吕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