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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8249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上海尹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上海尹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罗洪全,蔡丽琴,宋声达,张立霞,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良,夏吴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249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胡又安。委托代理人谢映,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尹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丽琴。被告上海大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宋声达。被告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声达。被告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声春。被告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小健。被告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声达。被告罗洪全,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被告蔡丽琴,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被告罗洪全。被告宋声达,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被告张立霞,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被告宋声春,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被告魏敦花,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被告宋声良,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被告夏吴娟,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上海尹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罗洪全、蔡丽琴、宋声达、张立霞、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良、夏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闵 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