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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刑初65号

一审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303刑初65号周孝和:你犯受贿罪,经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年××月××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此联交罪犯本人收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