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行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国正,男,汉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民政局,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战成,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国正因支付抚恤金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国正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国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国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闫国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乔洪立
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