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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与被执行人沙晖、黄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霞,沙晖,黄婧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4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霞,女,1963年3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康路8栋43号,身份证号210719196303040240。被执行人沙晖,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1402197405030010。被执行人黄婧,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57-4号楼5单元1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74122700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与被执行人沙晖、黄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秀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