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4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霞,女,1963年3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康路8栋43号,身份证号210719196303040240。被执行人沙晖,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1402197405030010。被执行人黄婧,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57-4号楼5单元1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74122700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与被执行人沙晖、黄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秀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