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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256号

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胡确贵、贵州曦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胡确贵,贵州曦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曦夕宴会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256号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遵义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9217511。法定代表人黄宇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确贵,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贵州曦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广场***号。组织机构代码:308869300。法定代表人胡确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曦夕宴会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龙坑镇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栋*单元**楼*号。组织机构代码:346998883。法定代表人陈金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确贵、贵州曦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曦夕宴会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胡确贵、贵州曦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曦夕宴会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本案诉讼标的额逾2000万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36栋1楼商业物业,按照双方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认购书可以确定价值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志林

审 判 员  罗维涛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犹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