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倪金美。被执行人王忠伟。倪金美与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忠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倪金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8000元及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忠伟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倪金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8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金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如 有
审 判 员 姚 平 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