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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017号

吴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017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迎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