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6726号原告周先德。被告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牛根。
原告周先德诉被告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先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周先德诉称: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约定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土建工程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月薪制,基本工资为每月5500元,在每月的25日前发放。当日,原告至被告公司到岗工作。自2014年1月份起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仅每月发放给原告工资5000元,其余每月500元合计6000元未在当年年底一次性补发。又,2015年2月、3月、4月共计3个月的工资合计16500元,被告至今未付。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225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500元。被告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清单、离职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支付劳动报酬,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先德工资22500元。如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