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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536号

刘泽勇与袁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泽勇,袁龙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泽勇,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

被执行人:袁龙,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刘泽勇与被执行人袁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龙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泽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龙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袁龙名下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刘泽勇暂不申请处置该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被执行人袁龙仍欠申请执行人刘泽勇2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