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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242号

马飞诉宋旺、任松、任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飞,宋旺,任松,任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242号原告马飞,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马家山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04282019。委托代理人马奖励(系原告之父),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马家山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6402142011。被告宋旺,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宋家村。被告任松,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下庄子村。被告任寒,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上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宋旺、任松、任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缓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代理

审判员 宋 军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