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242号原告马飞,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马家山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04282019。委托代理人马奖励(系原告之父),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马家山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6402142011。被告宋旺,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宋家村。被告任松,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下庄子村。被告任寒,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上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宋旺、任松、任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缓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代理
审判员 宋 军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