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78号申请人唐忠宇,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吴万龙,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吕治芳,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宫娟,女,45岁,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人唐忠宇与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9号楼104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19号楼107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位于即墨市岙兰路782号京宝花苑3号楼1-101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三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9号楼104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出具商城19号楼107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位于即墨市岙兰路782号京宝花苑3号楼1-101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