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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78号

唐忠宇、吴万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忠宇,吴万龙,吕治芳,宫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78号申请人唐忠宇,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吴万龙,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吕治芳,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宫娟,女,45岁,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人唐忠宇与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9号楼104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19号楼107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位于即墨市岙兰路782号京宝花苑3号楼1-101户(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三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吴万龙、吕治芳、宫娟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9号楼104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736号出具商城19号楼107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位于即墨市岙兰路782号京宝花苑3号楼1-101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