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之鑫。
被执行人:何奇东。
被执行人:金建仕。申请执行人王之鑫与被执行人何奇东、金建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1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金建仕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何奇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