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50号原告陈璋。被告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璋与被告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璋撤回对被告肖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璋负担。
审 判 长 黄正康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向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