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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50号

陈璋与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璋,肖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50号原告陈璋。被告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璋与被告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璋撤回对被告肖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璋负担。

审 判 长  黄正康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向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