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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297号

陆娟与叶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娟,叶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陆娟,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长华,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陆娟和被执行人叶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长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长华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灿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