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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98号之一

闫新慧与崔户生、山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新慧,崔户生,山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新慧,女,汉族。被执行人崔户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文娟,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40元、执行费2730元。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