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8号之一原告石成丁,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瑞龙,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石玉兰,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灿煌,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成丁因与被告吕瑞龙、石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丁以原告欲与被告吕瑞龙等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成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成丁负担。
审判员 王毅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