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特1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负责人:张建峰,行长。
被
申请人:王莉,女,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张俊,男,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莉、张俊抵押权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