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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特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王莉、张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王莉,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特1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负责人:张建峰,行长。

被

申请人:王莉,女,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申请人:张俊,男,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莉、张俊抵押权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