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淑,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12月29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2月30日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淑及辩护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淑从2005年至今但任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民委员会委员。2005年至2009年担任该村会计,2009年至今为该村报账员。2006年上半年,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村民王日升(已判刑)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云冈镇林业站站长贾志(已判刑)了解到国家有退耕还林的政策,想办理退耕还林手续申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用于个人使用。该村村委会主任王日胜(已判刑)明知王日升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仍同意时任该村会计被告人王淑为王日升提供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王日升利用该合同书虚构了其承包该村200亩耕地的事实,王日胜在上面加盖了自己的私章。后被告人王淑在该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退耕还林(草)实施合同》上加盖村委会印章并由王日胜以村委会主任身份签字;贾志为王日升提供了空白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告知王日升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并接受了王日升的其它有关材料,为王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从2007年至2013年,王日升骗领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贴款共计260800元,并将该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家庭开销。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及云冈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淑从2005年至今但任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民委员会委员。2005年至2009年担任该村会计,2009年至今为该村报账员。2、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统计经营管理站证明材料证明,云冈镇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的。具体程序是由村委会核实丈量土地,召开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书上要有镇经管站加盖合同鉴证章、村委会的公章、村委会主任的私章,承包方签字或捺印。3、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林业站办理退耕还林工作流程证明,各村农户根据自愿原则向村委会提出退耕还林的申请,各村以村委会的名义向镇政府申请或报告。镇林业站对上报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核。后报区林业局进行审核,由区林业局派技术人员到实地进行勘验、绘图。材料齐备后,由村委会、镇退耕办、退耕户、区退耕办四方签订退耕还林实施合同。区林业局提供种子或苗木进行播种,秋天进行检查验收。后区林业局发放退耕补贴表,镇林业站再将该表发放到各村进行填写。填写后由镇林业站统一汇总并上报区林业局。4、大同市南郊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出具的退耕还林办理流程证明,根据乡镇报上的任务,区林业局协助乡镇实地规划,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及规划后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小班图,让乡镇报小班图内退耕农户的姓名和面积,区退耕办、乡政府、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合同书和责任卡,并让乡镇、村委会核查所需有关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去实地核查退耕农户退耕地的面积。每年年底前区退耕办下达文件让各乡镇自查,然后区退耕办再去抽查。5、大同市南郊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按照200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政策,对个人耕地有承包经营权(必须持有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农民可以办理退耕还林手续并享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对非耕地不得办理退耕还林手续,对集体所有的未承包的耕地不得享受国家补助。该条例沿用至今。6、王日升制作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吴字第02093号)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南集农用97字第0318194号),内容为王日升2006年承包了本案参与退耕还林的200亩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被告人王淑证明土地二轮承包后再没有进行过土地承包,村里也没有开会研究过王日升承包地的事情。证人庞尔平、张顺均证明没有参与办过上述的土地农用地使用证。证人张顺证明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假的。7、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委会申请,内容为该村于2006年3月10日向云冈镇人民政府申请退耕还林200亩。被告人王淑证明申请上的公章是经过村书记或者主任同意后加盖的。8、退耕还林实施合同,内容为王日升就本案200亩土地,签订了退耕还林实施合同。王日胜在该退耕还林合同上签字同意。9、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人民政府退耕还林专户出具的证明、记账凭证、退耕还林粮食医教补助资金发放花名表证明,王日升从2007年到2013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云冈镇财政所领取退耕还林款共计260800元。10、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提供的图纸两份、大同市天测图文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王日升承包并实施退耕还林的200亩土地的位置。11、大同市南郊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类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4月21日大同市天测图文公司由吴官屯村干部指引对吴官屯村两处土地进行测绘,一处位于村北,一处位于村南。经该局核对,位于村北所测区域一调数据库地类为未利用地275.2亩,二调数据库地类为耕地3.4亩、林地215.3亩、未利用地56.1亩、农村道路0.4亩;位于村南所测区域一调数据库地类为耕地60.7亩,未利用地44.2亩,草地2.6亩,二调数据库地类为未利用地107.5亩。上述一调数据系1989年采集,沿用至2009年,二调数据系2007年采集,沿用至今,所测两区域涵盖云冈镇林业站提供的吴官屯退耕还林区域。12、大同市南郊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按照南郊区政府的安排,各乡镇经管站将土地承包合同交予该局,该局见到土地承包合同上盖有经管站和村委会公章后,在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上加盖公章。该证发放的截止日期是2004年底。13、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4月12日,吴官屯村委会指派该村副主任配合天测图文公司人员对王日升退耕还林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测。所测的两处土地含盖王日升退耕还林土地的面积。14、证人王日胜2014年3月25日的证言证明,他从1997年至2011年担任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至今任该村党总支部书记。2006年国家搞退耕还林,该村村民王日升把承包的200亩土地,上报为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手续是王日升自己跑下来的,他记得王日升每年都拿一张退耕还林的表,让他在上面签字,盖上公章。当时王日升家庭生活困难,想承包土地搞种植,先找的书记王政,后来找的他,而且说村支部书记王政同意了,所以他也同意了,他没有和王政商量过此事。因为王日升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也就相当于照顾困难户。王日升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写着200亩地每年1000元的承包费,但是一直也没有交过这个钱。王日升承包的200亩地有荒地,也有弃耕地,当时没有实地测量,只是口头约定,让王使用200亩地作为种植用地。他不清楚王日升从什么地方拿来的印制好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在上面注明了土地的位置及亩数,经过他同意后,在这份合同书上加盖了他个人的印鉴和村委会的公章。该村是在1995年至1997年之间签订二轮承包合同的,在这之后就没有再签过土地承包合同。王日升二轮承包的土地登记在其父亲王海的名下,一共有19亩土地。王日升承包的这200亩土地不在该村二轮承包地的范围内。退耕还林款是国家每年每亩170元,云冈镇财政所给王日升办了一张银行卡,每年将补助款支付到卡上。王日升在该村担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证人王日胜2014年3月31日的证言证明,从云冈镇林业站提取的吴官屯村关于退耕还林的申请,是该村写的申请,是谁起草的不清楚,公章肯定是会计盖的,是否经他同意记不清楚了,他以前没有见过这个申请。王日升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合同上村委会负责人一栏的签字是他签的,但签字的时候,合同的内容已经填好了。吴官屯村2006年至2013年退耕还林粮食医教补助资金发放花名表上,审核人的签字是他写的,这个表每年都要签字,还有会计王淑和领款人王日升的签字。王日升参与退耕还林的土地是北梁110亩,河湾南面90亩,他对退耕还林的具体要求不清楚,政策不了解。王日升在办理退耕还林手续中,没有给过他好处费。证人王日胜2014年4月2日的证言证明,2006年,王日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他让会计盖的他的私章,当时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当时也没有对王日升承包的土地进行丈量核实。他没有拿退耕还林的补助款,当时就是因为王日升家庭生活困难想帮一帮,所以在退耕还林实施合同上签了字。他没有给王日升办理过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15、证人王日升2014年3月25日的证言证明,他又名王日昇,担任吴官屯村村民理财小组组长。他妻子有病,家庭生活困难。2006年,他得知国家有退耕还林政策,就找到当时的村支部书记王政,说想办理200亩土地的退耕还林,争取政府补贴款以解决家庭的生活困难。王政同意了,让他找一下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日胜。接着他去找王日胜说了他的想法和准备实施退耕还林土地的位置及面积,王日胜同意了。他让村里的会计王淑拿来了一个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好以后找王日胜盖了私章,又找王淑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后他到云冈镇林业站又领了退耕还林实施合同,让王日胜盖了私章,让王淑盖了村委会公章。然后到云冈镇林业站找站长贾志和区林业局盖了章。贾志盖章时,没有提出什么意见,说按政策办理。后来又办理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他去找会计王淑盖章,王淑没有问,他估计是王政和王日胜提前和王淑打过招呼了。2006年,他填的退耕还林实施合同名字是他本人,即王日昇,亩数是200亩。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以他父亲王海的名义签订的,共承包了19亩土地,除了在这份合同上记载的耕地,他家没有承包别的耕地。退耕还林的200亩地里有集体的地,但全部算在他个人的退耕还林的面积里,就是想多争取点退耕补贴款,解决家庭生活困难。从2006年,镇里每年往他个人的退耕专用银行卡打钱,到现在总共八年,领了26万多元,全部用于看病和日常生活了。这200亩退耕还林地为:许家地有110亩,村河南由90亩。他父亲承包的19亩地不包括在退耕的200亩地中。他办理退耕200亩地都是村集体的荒地,之前没有其他村民经营耕种。证人王日升2014年4月17日的证言证明,他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申请报到云冈镇林业站,该站的站长贾志给办理的土地证,具体怎么办的,他不清楚。因为他和贾志有亲戚关系,所以帮他办理了。他是从贾志那里得知国家有退耕还林政策的,他说想办理,贾志也知道他家生活困难,就让他回去准备土地承包合同书,并让村里写个申请。他把承包合同拿上去镇里找贾志说:“家里老人病着呢,需要钱治病,这个退耕还林的事你给帮助办吧。”贾志说:“你把合同留下吧,我给想想办法。”后来这个事就办成了。贾志给他土地证时,是否让他填写并涂改内容,他记不清楚了。16、证人王政的证言证明,他从1977年至2009年任吴官屯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王日升和他说家庭困难,想在山上承包一些地种柠条,他就让王日升找村主任王日胜联系。后来王日升也没有和他说过这个事。王日升承包这200亩土地都办理了什么手续,他不清楚,他不知道王日升承包土地是想用来办理退耕还林。吴官屯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在册耕地的面积大约是1300多亩,这之后村委会再也没有和村民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他是在2007年得知王日升办理了退耕还林的事,在王日升办理退耕还林的过程中,他没有和任何人打过招呼。王日升担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负责代表村民监督村委会各类支出票据的规范性。他没有和村会计王淑说过,让其在王日升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加盖村委会的公章。王淑也没有就这个盖章的事给他打电话请示过。王日胜没有就王日升退耕还林的事和他商量过。吴官屯村给云冈镇政府出具的退耕还林申请他不知情,不知道是谁给办理的。17、证人王生顺的证言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他从2000年至今担任吴官屯村委会副主任,分管土地工作。2000年以前耕地承包的具体事情,他不清楚。该村只有一户退耕还林的,叫王日升,是该村的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王日升一共办理了200亩地的退耕还林。大约在2006年,村书记王政把他叫到办公室,让他给写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只记得是王日升承包村里200亩土地种柠条,每年给村里交点承包费。王日升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他没有见过。关于王日升在2006年办理退耕还林的过程中,吴官屯村委会未开会研究过。18、证人贾志的证言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他从1992年至2009年担任云冈镇林业站站长,2009年至今担任云冈镇城建办主任。林业站的工作中有办理退耕还林工作的职责。退耕还林的具体流程是:区里下达退耕还林的任务,根据任务量林业站给所辖各村下达退耕还林的指标。各村委会根据镇里下达的任务,上报镇林业站。由退耕户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同意后,上报镇林业站。退耕户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后交镇林业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区林业局进行审核。通过后,由退耕户所在村委会、乡镇退耕还林办公室、退耕户本人、区退耕办公室四方签订退耕还林实施合同。退耕还林户必须持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原则上要求退耕还林地是耕地。2006年吴官屯村的村民王日升办理了退耕还林,是村委会给云冈镇政府打的报告,该村的书记王政和主任王日胜都和他说过,然后他将所需要的材料告诉村里。后来王日升拿来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他进行初审后报区林业局审核。后由村委会负责人、退耕户本人、区退耕还林办公室、云冈镇退耕办公室四方签字盖章,签订了退耕还林实施合同。当时吴官屯村的退耕还林报告是村委会主任王日胜给拿来的,没有人和他打过招呼。他没有收受过任何好处。他和王日升是亲戚关系,他告知王日升国家有退耕还林的政策和办理所需要的手续材料。是他给云冈镇兴旺庄村会计韩生福打电话,和韩要了一本空白的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和四至都空着,公章已经盖好了。这个证就是给王日升办理退耕还林用,没有这个证办不了。他因为工作的关系,知道兴旺庄村会计韩生福保存有盖了公章但没有填写名字的土地证,所以就和韩要了一份。他打电话把王日升叫来取证,后来是王日升的儿子还是儿媳妇来取的土地证,他安顿要把土地证上“兴旺庄”三个字去掉。后来王日升他们按要求把土地证的内容填好给他送来了,至于那三个字是谁抠掉的,他不清楚。后来他又给了王日升一份退耕还林实施合同,填好内容后,由他在镇退耕还林办公室一栏内盖章,后报到区林业局退耕办审核、盖章。这样王日升的退耕还林手续就办理完了。至于这退耕还林的200亩土地性质,他不清楚。他知道王日升家庭生活困难,妻子有病,出于同情他,所以想帮他一下获取国家退耕还林的补贴款。19、证人庞尔平的证言证明,他从2003年至今担任云冈镇土地所所长。集体土地农业使用证是承包户所在村委会统一提供承包合同书,由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统一发放的。他在担任所长期间,没有给辖区各村办理过土地证。吴官屯村委会或村民没有找他办理过土地证。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南集农用97字第0318194号)不是他给办理的。20、证人张顺的证言证明,他从1995年至今担任云冈镇经管站站长。云冈镇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到1997年就基本结束了。到2003年以后基本上就没有办理过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南集农用97字第0318194号),他没有参与办理过这个证。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吴字第02093号)是假的,因为鉴证单位一栏必须是加盖经管站的合同鉴证章,还要填写合同日期,而且编号也不对,应该是吴(土)字样,经管站也没有留存件,所以这份合同应该是假的。2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淑,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40211195212242735等身份情况。22、被告人王淑供述,他从1989年至今是吴官屯村的会计。吴官屯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7年1月份开始的,承包时是按户来签订的合同,当时把村里1300多亩耕地都承包出去了,在这之后没有进行过土地承包。该村有一户退耕还林户,叫王日升,是村民理财小组的组长。王日升和他父亲在签二轮土地承包协议时,是以他父亲王海的名义签订的。王日升是在2006年办理的退耕还林,当时王日升和他要了一份空白的土地合同书,填好后找他盖章,并和他说这是当时的村支部书记王政让来找他的,他就给王政打了电话,王政说你给盖了吧,他就在这份合同上盖了章,王日升也没说要用这份合同干什么。当时他看这份土地承包合同和原来村里保存的合同不太一样,上面的承包人由王日升父亲王海的名字变成了王日升,承包的亩数是200亩。至于该合同上王日胜的私章是他盖的还是王日胜自己盖的,他记不清楚了。但如果是他盖的,他肯定会经王日胜同意的。过了几天,王日升又拿了一份退耕还林实施合同,找他盖章。他看王日胜已经在上面签了字,就盖了章。王日升承包土地的事情,村里没有开会研究过。被告人王淑2014年3月31日供述,吴官屯村委会2006年3月10日退耕还林申请的公章是他给盖的,都经过村书记或者主任的同意。2006年至2013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花名表是他制的,审核人由王日胜签字,领款人由王日升签字。钱是镇财政所通过银行打到王日升的银行卡上。土地承包合同书鉴证单位应该是镇经管站,村委会无权盖章,他开始不给盖,可王日升多次来找他,书记和主任都同意了,他也就给盖了章。王日升的空白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他给的。被告人王淑2014年4月2日供述,王日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因为是伪造的,所以只有一份。按照规定该合同鉴证单位应该由镇经管站加盖公章,村委会无权在在鉴证单位处盖章。后来王日升多次找他,加上书记和主任都同意了,他就给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他给王日升的空白合同书,是在土地二轮承包签合同时剩下的。综合分析以上证据,1、被告人王淑的供述和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淑明知王日升因家庭生活困难,想利用办理退耕还林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且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而利用其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条件,为王日升提供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上面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又为王日升在退耕还林实施合同上加盖公章,为王日升办理退耕还林手续,实施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提供帮助的事实。2、在本案案发时,被告人王淑作为该村的村委会委员兼会计,负责保管吴官屯村土地承包合同及该村委会的公章,即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吴官屯村退耕还林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3、对于王日升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目的和其不符合领取此退耕还林款的条件,被告人王淑和王日胜、贾志三人是明知的,但三人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促使王日升制作完善退耕还林手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王淑和王日胜、王日升、贾志等人具有骗领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4、退耕还林工程的粮款补助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资金的专项性和特定性。被告人王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王日升编造虚假手续,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欺骗有关部门,获得批准,骗领了退耕还林补贴款。虽然被告人王淑没有参与分得此款,但其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于贪污的数额应以共同的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淑对此共同数额承担责任。至于是否参与赃款的分配,不影响对构成贪污罪的认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淑贪污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贪污数额应认定为260800元。关于被告人王淑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一般诈骗罪,且被告人王淑未分得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提供虚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帮助王日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淑明知该村村民王日升并未承包涉案的200亩土地,且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利用自己担任吴官屯村委会委员和会计的职务之便,提供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帮助王日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6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淑作为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发放的审核者,不仅怠于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创造了虚假条件,虽无证据证明其从中获取了不法利益,但其行为已经侵蚀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行为对于同案王日升而言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淑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淑帮助实施犯罪,行为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经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王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无从知晓王日升等人合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加盖村委会公章是经村委会书记、主任同意下所为,与上诉人无关,原判认定上诉人提供帮助骗取退耕还林款的事实错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退耕还林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退耕还林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已作从轻判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淑身为吴官屯村委会报账员,明知同村村民王日升根本没有承包涉案200亩土地,为了满足王日升骗领国家退耕还林款26万余元的非法目的,而给予办理虚假承包土地合同以及退耕还林手续的事实存在,应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淑所提没有贪污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王淑作为村委会报账员并掌管村委会公章,明知同村村民王日升没有承包涉案200亩土地,为了实现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之不法目的,作为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未履行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给予村民王日升办理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退耕还林款手续,虽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分赃,但已与王日升在骗领国家退耕还林款的事实上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属于贪污共同犯罪,故其所提没有贪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淑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明知村民没有承包涉案200亩土地,而给予办理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退耕还林手续,以实现骗领国家退耕还林款26万余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义军
审判员 刘瑞清
审判员 董雁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