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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高清刚与被执行人李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清刚,李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高清刚,男,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淼,男,生于1993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高清刚与被执行人李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清刚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清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