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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457号

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诉刘玉明物权保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刘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457号原告安福堂,男,汉族。原告安中堂,男,汉族。原告安二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安怀堂,男,汉族,系原告安二生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玉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诉被告刘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负担。

审 判 长  秦丽斌

人民陪审员  郭会岗

人民陪审员  范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