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457号原告安福堂,男,汉族。原告安中堂,男,汉族。原告安二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安怀堂,男,汉族,系原告安二生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玉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诉被告刘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福堂、安中堂、安二生负担。
审 判 长 秦丽斌
人民陪审员 郭会岗
人民陪审员 范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