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15号申请人重庆双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14层B3。
法定代表人:杨继升。被申请人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冷宗华。被申请人冷宗华,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杨继升,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张维平,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黄嘉生,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冷宗华。申请人重庆双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冷宗华、杨继升、张维平、黄嘉生、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25000000元),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冷宗华、杨继升、张维平、黄嘉生、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冷宗华、杨继升、张维平、黄嘉生、四川海洛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南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