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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279号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与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战宏,周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279号申请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被执行人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战宏。被执行人周东方。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诉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战宏、周东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金初字笫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方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