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279号申请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被执行人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战宏。被执行人周东方。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新支行诉焦作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润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战宏、周东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金初字笫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方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