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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桂、魏金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桂,魏金河,山西乾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陈庆桂。

申请执行人:魏金河。

被执行人:山西乾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运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庆桂、魏金河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乾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