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雪,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高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5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雪给付人民币76368.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高雪名下银行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高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55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川
代理
审判员 梁博助理
审判员 靳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