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82号原告赵正正。被告王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正与被告王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正撤回对被告王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赵正正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邴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