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646-1号
申请执行人:车为芹,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崔林,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陈腊梅,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据(2014)包执字0164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室房屋(合包字第××号)。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康南新村2幢301室房屋(合包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阚 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7月18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汇报人:盛利记录人:吴远伟盛: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据(2014)包执字0164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康南新村2幢301室房屋(合包字第××号)。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康南新村2幢301室房屋(合包字第××号)的查封。仇:既然申请人申请,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汪: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康南新村2幢301室房屋(合包字第××号)的查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