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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934号

周明与王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明,王彦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934号原告周明,女,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交通科退休职工。被告王彦庆,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第十一作业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王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周明负担。

审判员  李苏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