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934号原告周明,女,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交通科退休职工。被告王彦庆,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第十一作业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王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周明负担。
审判员 李苏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